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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系碩士班

一、修業年限:1-4年。

二、課程修習規定

(一)應依入學年度之課程架構規定學分數修習之。

(二)教育學系碩士班至少應修畢33學分。

 1.修習學分:一般生每學期至多可修習13學分,在職生每學期至多可修習10學分。一般生及在職生必要時得經導師(或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加修至多3學分。

2.課程規劃:本系碩士班課程分為核心課程及專精課程。碩士班學生至少應修習33學分,並依下列規定修畢應修學分,完成且通過碩士論文考試者,授予教育學碩士學位。

(1)核心課程:

A.基礎理論類:至少應修6學分。

B.研究方法類:必修11學分。

(2)專精課程:至少應修16學分,並可選上述核心課程,其中6學分得跨選本校其他研究所或他校研究所之課程(惟他校在職專班之學分不予採計),並列入專精課程選修學分數計算及作為論文研究基

本範圍。惟前述跨選,研究生須以報告書(一式二份)之方式申請,並需由系主任審查同意後始能跨選,且採計為認可學分數。研究生選修本校其他研究所或他校研究所之課程應與個人論文研究領域

相關,或與本系研究所課程重點相符合。不符合者,其學分不予採計為畢業學分。

3.補修教育基礎學科:以同等學力報考或非教育相關系所畢業之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不含在職專班),除已取得各級學校教師證書者外,均應補修教育基礎學科至少8學分,且不計入碩士班畢業總學

分。碩士班研究生正式取得修習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以下簡稱教育學程)之資格起,得免補修教育基礎學科8學分,惟修業期間放棄修習教育學程者,仍應完成教育基礎學科8學分之補修。

(三)其餘修課詳細規定請參見所屬學年度之課程架構及研究生手冊。

三、畢業門檻

(一)修業期間內至少旁聽2場論文計畫口試發表及2場學位論文口試發表。

(二)修業期間內至少發表1篇學術論文於學術研討會或學術期刊,若為共同發表需為前三作者,惟同一篇著作僅能1人採計(檢附論文發表(刊登)證明及論文全文,並經指導教授審核通過),並得以與教師共同參與研究1年代替。

(三)修業期間內至少參加1場學術研討會。

(四)每學期至少參加2場學術演講。

(五)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修畢「教育部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研究倫理核心課程線上學習平台」網路研習課程,並經線上檢核成績及格且取得證明者,始得提出學位論文計畫申請。

(六)日間碩士班於在學期間至少應擔任一次專題發表會發表人,並參加專題發表活動,且專題發表審查結果須為「通過」或「修正後再審並經審查通過」。

(七)辦理離校程序時,彙整並提交歷年修業之「學習歷程檔案」(以光碟方式繳交),並經系辦審查合格者,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註:以上修業規定係適用110學年度入學之碩士班研究生。如為其他學年度入學的碩士班研究生,請參看所屬入學學年度之課程架構及研究生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