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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博士班(錄取約5-6(錄取人數與資格均依當年度教育部或本校系招生公告為準)

1. 面試50%

2. 書審50%(研究計畫、學術論著、碩士論文)

入學修業(以下修業規定依當年度學系所公告為準)

1.畢業學分:至少應修畢34學分(須通過博士資格考試、撰寫論文)。

2.課程規劃:

(1)共同課程:計14學分,其中6學分為共同必修,8學分為共同選修。

(2)專精課程:計20學分(含「獨立研究」必修2學分),區分為課程與教學、教育行政與政策二個課群,各課群下分為「核心課程」及「選修課程」。

(3)自由選修課程:上限8學分,可修習本系博士班共同課程、二個課群之核心課程及選修課程,或至外系所、外校選修課程。惟如跨系所或跨校選修,應與個人論文研究領域相關,或與本系研究所課程重點相符合。不符合者,其學分不予採計為畢業學分。